一、 背景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经国家医保局审核,新增及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二、目标任务
一是支持本市医疗技术创新发展,新增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二是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及各方建议,动态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三、涉及范围
本市公立医疗机构。
四、主要内容
一是新增“抗水通道蛋白抗体测定”等14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由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制定试行价格,并向市医保局备案。
二是动态调整“冷湿敷法”等189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可收费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政策;
三是制定“肝素诱导血小板减少症抗体定量检测”等56项已立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统一价格。其中项目价格为最高指导价格,不得上浮,下浮幅度不限。同时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报销类别。
四是为优化本市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同步废止“宽波UVB紫外线治疗”等272项现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相关对应项目已经规范调整后出台。
五是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价格政策规定和临床诊疗规范向患者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未列明的费用。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服务规范等内容,落实好住院费用清单、明码标价等相关规定。
六是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落实责任。要积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密切关注政策执行情况,跟踪政策实施效果;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和医德医风教育,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要指导医疗机构加强内部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主动做好控费工作,及时解决医患矛盾。
七是明确国家或本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禁止临床使用的医学诊疗技术,不适用本市各项价格政策。
五、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