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社区医疗机构:
为落实《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切实推进门诊慢性病长处方政策落实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医保发〔2024〕3号)要求,充分发挥社区卫生医疗机构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到社区医疗机构就医,在本市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中对部分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参保人员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使用“桂枝颗粒”等1252种乙类药品按甲类药品报销。
二、请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相关定点医药机构及时更新信息系统,做好参保人员医药费用审核结算工作。
三、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