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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监管

省增补医保大限,浙江、上海明确

来源:医药云端工作室作者:未知时间:2022-06-29
  根据此前要求,省增补医保药品按照442原则在三年内消化完成,即分别按各省增补数量的40%、40%、20%进行。2022年6月30日是各省份调整地方医保增补品种的最后期限,意味着此后省增补药品将退出各省医保目录,全国医保目录统一正式进入倒计时。
 
  6月24日,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人社厅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全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增补药品消化工作的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2年12月31日起,原我省增补药品全部调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3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按照国家规定的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支付相关费用。上述药品调出前,继续按现有规定予以支付。
 
  而就在6月21日,上海市也发布《关于调整本市原增补药品过渡期的通知》,提出经研究,现对《上海药品目录》未收载的,原属于2021年上海医保支付的西药和中成药,过渡期由2022年6月30日止调整至2022年12月31日止。过渡期内,医保基金继续予以支付,支付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多个省份已经完成所有省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
 
  2019年7月22日晚,国家医保局官网上挂出的《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管理制度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披露了一个重要的政策:未来医保药品目录统一由国家负责调整,省级在原则上不得突破国家目录,之前各省出台的与清单不相符的政策措施,原则上在3年内完成清理规范,并同国家政策衔接。
 
  这意味着,医保目录世间再无省增补。此文件出台在业界引起极大的反响。而此后国家陆续出台多个文件,明确省增补目录调整要求。
 
  2019年8月20日,国家医保局、人社部联合下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对于原省级药品目录内按规定调增的乙类药品,应在3年内逐步消化。”
 
  2019年9月26-27日,国家医保局在武汉举办医药服务管理培训。此次会议主要对医保药品目录政策进行了解读,并提出地方增补的目录按442原则在三年内消化完成,分别按各省增补数量的40%、40%、20%进行,其中监控辅助药先行移出目录。
 
  2022年3月25日,中国政府网发布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指出,12月底前完成“实现全国医保用药范围基本统一”,这也预示着全国统一的医保药品目录即将到来。
 
  2022年6月30日是各省份调整地方医保增补品种的最后期限。全国医保目录统一进入倒计时。目前有广东、海南、河北、河南、湖北、内蒙古、宁夏、山西等多个省份已经完成所有省增补品种的消化工作,其他各省也在抓紧最后20%省增补目录调整工作。
 
  随着地方医保目录清理工作的全面完成,以及全国医保基本用药范围的统一,由国家医保局主导的每年一次的国家医保目录常态化调整,也将成为药企进入医保的唯一准入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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